总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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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会工作的领导,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推进本会的建设与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本会负责人参加;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赋予的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三)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根据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
(五)研究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理事称号。
(六)研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检查秘书处工作;
(八)研究日常工作中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实行会长轮值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因工作需要,根据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须三分之二以上本会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领导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参会人员,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妥善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五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