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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其宗旨在特定时段开展的使受助对象受益专项援助救助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四条 总会项目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原则。本会实施慈善公益项目须符合慈善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符合总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立项范围。包括扶贫、赈灾、济困、助学、助医、安老、扶残、扶孤等慈善项目,以及优抚、科教、卫生、环保等公益项目。

第七条 立项材料

(一)总会自主实施类项目

1.立项可行性报告。申请立项部门需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并撰写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可单独撰写,也可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体现。

2.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 社会意义、项目目标、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资金来源及预算、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等。

(二)总会参与联合发起类项目

1.立项可行性报告。申请立项部门需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并撰写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可单独撰写,也可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体现。

2.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 社会意义、项目目标、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资金来源及预算、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等。

3.合作方资质材料。合作方是机构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以及个人信用报告;合作方是个人的,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信用报告。

4.合作协议。详细约定合作时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管理、各方权责等具体要求。

(三)捐赠方定向类项目

1.捐赠方设立项目函。对项目宗旨和目标、援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作方案、工作费用、管理费等有明确的阐述,立项函需加盖公章或捐赠人签名。

2.捐赠方资质材料。捐赠方是机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以及个人信用报告;捐赠方是个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信用报告。

3.捐赠物资相关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产品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价格等,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4.合作协议。详细约定合作时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管理、各方权责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合作机构的选择与流程

(一)选择原则

1.合规性优先。机构资质合法、无失信记录,符合《慈善法》及行业监管要求。

2.目标匹配。业务范围与项目宗旨一致。

3.能力适配。执行团队、财务能力、项目经验与项目规模相匹配。

4.透明公开。选择过程接受内部监督,重要信息按规定公示。

(二)选择标准

1.资质合法性。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业务范围与项目匹配;无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通过 “慈善中国” 等平台核查)。

2.项目执行能力 。近3年同类项目完成良好;专职团队中具备专业资质。

3.财务规范性。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选择流程

1.需求梳理阶段。申请立项部门根据项目目标,设定合作机构需求,明确资质、能力、资源等要求。

2.候选机构征集。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候选名单,行业平台推荐;公开招募;政府部门、知名公益机构引荐等。

3.材料初审。申请立项部门审核候选机构提交的资质材料,剔除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机构。

4.尽职调查。由尽调小组(含办公室、财务、法务、项目等各部门)开展实地或线上尽调,填写《尽职调查申请表》,形成评估报告。

5.综合评审。成立评审委员会(由本会领导、理事、监事代表组成),根据尽调评分和项目匹配度进行投票表决,评审结果需 2/3 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6.公示与签约。拟合作机构名单在本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退出条款。

(四)特殊情形处理

1.单一来源合作。若因项目特殊性(如偏远地区唯一服务机构)只能选择单一机构,需满足尽调结果无重大风险和经评审委员会 2/3 以上评审委员表决通过。

2.捐赠方指定合作机构。若捐赠方指定合作机构,需对指定机构开展同等标准的尽职调查;若尽调不通过,本会有权与捐赠方协商更换机构,或拒绝合作并说明理由。

3.各地市慈善会。我会与各地市慈善会同属慈善会系统,属于长期合作对象,无需进行尽职调查。

(五)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1.中期评估。项目执行满6个月或完成50%进度时,对合作机构开展中期评估,重点核查资金使用进度与项目计划的匹配度、受益方反馈与目标达成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2.退出情形。合作机构出现以下情况时,本会有权终止合作,未通过中期评估且整改无效;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挪用资金;因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发生严重损害本会公信力的行为(如虚假宣传、受益方重大投诉等)。

3.退出流程。书面通知合作机构解除协议,要求30日内提交项目清算报告,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相关情况在本会官网公示。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

(二)立项初审。秘书长办公会议对拟设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立项合规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以供会领导决策参考。

(三)立项审批。

所有材料齐备后,经意见征询、法务审核后,提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立项。需公开募捐的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履行报备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将善款善物用于捐赠方、实施方、合作方等利害相关者。严格遵循项目实施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协议须经法务审核,秘书长、分管副会长审示,报常务副会长审定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项目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申请立项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由其完成立项备案及全周期实施管理,并对项目审计负总责。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如果日常工作量大,可由专人组成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物资、服务等采购事项,按照总会项目财务、招标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项目收支台账。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所在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示。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作机构应及时、完整、真实的提供项目反馈资料,可通过以下措施实现。

(一)协议中明确反馈要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反馈资料要求,协议应对反馈资料的具体内容、格式及提交方式进行详细规定,明确资金使用计划,确保执行方理解并遵守。特别是物资的种类、数量及去向,需做到精确记录,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核对与确认,以上材料作为协议文本附件。

(二)组建项目监督小组。由总会监事会(项目监督委员会)成员、项目负责人、财务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监督小组,对于大额资金和长周期项目,定期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反馈资料;对于合作单位长期不履行反馈义务,可以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介入,进行协调与督促,必要时采取行政手段确保合作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三)建立强制反馈程序。对未按时提供反馈资料的合作单位,设立法务函警告机制。每次常规催促无果后,由法务部门出具正式函件,说明违约事实及法律后果,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申请立项部门要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向会领导报告。要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公募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制定上报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捐赠方监督。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捐赠方进行报告,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信息公开。项目信息公开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安徽省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评估。总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所有项目在结项前,项目负责人在所在部门的指导下,应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估,根据项目资金量大小、复杂程度,对项目进行自评或者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整体审计和评估,报告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益评估;项目资金及物资使用情况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总会将依法追究责任,采取法律或其他手段,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档材料主要包括前期立项材料、执行期材料和项目执行完毕评估总结材料等文字和音像资料。若项目实施资金量较大,地域分散,实施内容较多,项目执行的过程性资料可由项目执行单位按要求留存,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随时接受总会或第三方审计监督检查,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归档,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妥善保管。项目合作协议书签订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项目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局部调整,并报会领导审示,由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条件

(一)项目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捐赠目标时,总会将根据捐赠协议办理清算手续,终止该项目。项目终止后的余额归总会使用或转到与总会宗旨相同的组织。

(二)在捐赠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总会有权终止项目:

1.捐赠方出现违约行为;

2.受赠方权益受到损害;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当某项目的目标、宗旨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发生相违背的情形,捐赠方无法做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程序

项目达到终止条件后,由项目负责人整理档案,并撰写相关汇报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会长审示,由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终止。项目终止后,所有项目档案和固定资产,按总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慈善总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