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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更好地动员社会资源开展慈善工作,推动安徽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总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总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捐赠方出资,启动资金达到规定数额,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并由总会批准在总会设立的以支持慈善事业、开展慈善项目和活动为目的、专款专用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党建引领原则。总会始终坚持政治引领,确保专项基金运作符合国家政治方向和政策要求。
(二)依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尊重总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
(三)捐赠意愿原则。尊重捐赠人资助公益慈善事业的意愿和权利。
(四)公开透明原则。双方协商,恪守约定,规范管理,公开运作。
(五)专款专用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总会设立专项基金应坚持质量效益优先、数量服从质量、规模服从社会效益的基本原则。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应当与总会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
第五条 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或个人(自然人)可申请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接受总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捐赠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捐赠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正常运营且具有良好信誉。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总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首次捐赠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含管理费用),专项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七条 专项基金须由总会管理人员(指与总会签订劳动合同、由总会管理的人员)专门负责管理,每人负责管理的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第八条 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加强对捐赠人的社会信用、执行协议能力、资金合法性等审核把关,并提出书面意见。机构、企业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背景介绍及机构联系人信息;自然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应由分管副会长组织承办部门进行研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示;同意后,提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相关会议应撰写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备案后,总会和捐赠方需签订专项基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合作期限、捐赠金额、捐赠方式及设立目的;
(二)活动开展对象、捐款使用方式、年度支出比例、管理费提取比例;
(三)各方的权利责任、协议终止条件、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四)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及组成人员(视情而定);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协议签定后,捐赠方应在规定时间按照指定方式将捐赠款汇入总会账户。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日常工作;定期提出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资助对象、资助方式等方案,按时提交专项基金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监督专项基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履行情况;协调办理其他与专项基金有关的事务。
(二)人员构成。由总会和捐赠方各指派1至3人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工作机构。捐赠方指派人员或更改人员均需向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总会对人员资格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
(三)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设立视情而定,未申请设立基金办公室的专项基金由我会基金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二)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三)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做好捐赠资金的使用;
(四)依法依规做好专项基金信息公开,接受相关审计。
第十四条 捐赠方向总会捐赠资金设立专项基金,均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总会对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所有捐赠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总会账户。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直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允许自立账户、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设立时批准的“安徽省慈善总会XX专项基金”的规范全称。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根据协议规定,由总会单独负责或由总会与捐赠方共同管理。相关资金使用程序为:
(一)拟定方案。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专项基金工作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详列实施方式、受助对象的范围、资助条件、资助金额等内容,经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总会承办部门的对接人员,按照总会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应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审核。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符合协议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应按程序上报审核。
(三)实施。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总会审批同意的方案内容实施,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与总会管理人员、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项目涉及第三方实施单位的,应及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分工落实。本基金存续期间,每年度的慈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四)检查。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方、总会及第三方实施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或者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整改。
(五)跟踪回访。捐赠方与总会对慈善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回访,根据回访结果及时完善项目执行方案,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妥善保存开展慈善活动的相关资料,并配合承办部门做好建档立卷工作。
(六)信息公开。对于专项基金所涉及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募捐和公益项目的信息等,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的管理情况。涉及捐赠人隐私或者其它意愿的,总会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七)审计与评估。按照总会要求,对捐赠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与评估,各方均应认真配合落实。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任何项目、活动、合作、救助等,必须秉承“一事一报”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报总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必要情况下应与相关合作方签署风险承诺书。严禁打着总会或总会专项基金的旗号,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或开展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欺诈行骗等非法活动。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的所有项目、活动,发起方需与总会独家开展合作,避免出现与营利性机构或其他公益机构的项目、活动相混淆的情况;如需以专项基金名义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经总会批准后方可执行。所开展项目、活动的相关资金需全部在总会收支。
第十八条 在总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应严格按照慈善法规定,经双方协议以不高于捐赠额10%以内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具体比例或金额,需在捐赠协议书中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公开募捐的资质,如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向总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活动应严格根据批准文件开展。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应充分使用总会的官方网站、微信、报纸、杂志等总会自有媒体进行宣传。如总会宣传平台不能满足其宣传需要,需设立独立宣传平台,应提出具体理由、方案报经总会批准,相关发布内容需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经总会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档案分为实施中的专项基金档案和结束或终止的专项基金档案;专项基金管理人员应建立台账:记录专项基金的收入、捐赠人、基金名称、设立日期、基金运行情况、会议记录,以及终止变更情况等信息;结束或终止的专项基金档案由专项基金管理人员编制成册移交总会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运行、跟踪、终止全过程由基金管理员负责,每季度向驻会会长办公会议报告运行情况。专项基金管理员每半年向专项基金办公室报送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总会定期对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组织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评估,对于专项基金资助的跨年度项目,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决算后,由总会或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总会安排资助项目的实施者进行审计。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在总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会接受民政、审计、税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接受总会监事会和项目监督委员会的日常监督检查;接受捐赠方对专项基金的查询监督,捐赠方有权开展对各专项基金业务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会及时督促捐赠人按照协议规定交付捐赠财产。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总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总会每半年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予以终止,并做好终止后续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未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擅自以总会或专项基金名义开展项目、活动的,或未经批准开展公开募捐的,总会承办部门应立即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及时将上述违规及总会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拒不改正的,总会有权按照违约处理,终止协议并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总会将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总会将依法追究责任,采取法律或其他手段,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续约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合作期满的,双方如需续约,应在本协议到期前1个月内,就相关事项共同协商后签订续约协议。不续签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终止。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总会将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的资产,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未明确规定的,由总会统一用于重大突发事件救助、乡村振兴或与该专项基金宗旨相同、近似的慈善项目。
(一)专项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捐赠目标的;
(二)因国家政策制度调整,专项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相违背的情形;
(三)专项基金资产低于人民币1万元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
(四)专项基金成立后未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仅支出行政经费,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
(五)专项基金符合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终止情况的;
(六)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人员因严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人员严重违规致使总会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重大民事责任的;
(八)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人员因严重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致使专项基金的宗旨无法实现的;
(九)连续两年无法与捐赠人取得联络,总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3个月后,捐赠人仍没有和总会取得联系的,总会可以终止该专项基金;
(十)其他符合终止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由分管副会长组织承办部门进行研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示;同意后,提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终止。总会通过的专项基金终止决定,应书面通知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捐赠方。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前,应进行清算,在支付管理费用、行政开支等费用后,所剩资产或资金应根据总会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自接到通知起15日内,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相关清理工作并准备有关文件,经总会审查同意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终止的专项基金有资金余额的,资金余额纳入总会的资金管理,由基金管理员提出使用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至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示,报会长审定同意后,转入非定向捐赠或用于同类型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