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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慈善总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徽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签订采购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总会执行慈善项目和专项基金日常运行所涉及的物资、服务、工程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工程采购应符合本单位章程及宗旨,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分类

第四条 总会运行及开展活动所需的采购业务,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货物类采购: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物资、设备仪器、产品、用品、材料、燃料,以及固定资产和有价值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等。

(二)服务类采购: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承办、视频制作、课题研究、宣传培训、法律咨询、审计服务、评估服务、技术开发等。

(三)工程类采购:指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总会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由总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总会执行慈善项目涉及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等采购由各负责部门组织实施。

总会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如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选、直接采购。采购活动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或总会自行组织。

第六条 采购方式确认与实施:

(一)总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万元以上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总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公开招标事宜。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和分管会领导组成,负责招标采购工作,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确定代理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事项要求,对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代理业绩和报价等方面综合考察,推荐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机构。

3.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总会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审定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5.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派人监督外聘专家抽取工作,出席开标仪式并监督评标会议。

6.审核评标报告。招标工作小组要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后,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评标报告审批表》。

(二)总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竞争性磋商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根据采购需求制作询价函。

2.向同范围供应商发出询价函。

3.取得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确定磋商资格。对提供报价的供应商进行合规性尽职调查,并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情况,选择报价最低的三家供应商入选磋商资格。

5.成立采购磋商小组。由项目人员、财务人员和分管会领导组成,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6.采购磋商小组与获得磋商资格的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进一步对采购价格及服务等事项进行商定,形成会谈记录,确定最终供应商。

1万元及以上的询价采购,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按照价低者优先的原则,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不满1万元的采购,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承担,在进行询价、比价后,选择最低价。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的供应商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择优确定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总会要求的保密性、服务唯一性、连续性或发生了不可预见且很难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确定前应有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

第七条 总会采购原则上按照上述要求确认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需求必须明确,需详细说明:采购内容、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工艺要求、交货(工)时间地点、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需求确定后,增加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来源等形成采购申请。

不满1万元的采购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即可采购。

1万元及以上,不满3万元的采购申请,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3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申请,提请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九条 确定供应商。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履行相应手续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知供应商做好采购准备。

第十条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总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验收交货方式及地点、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支付采购预付款。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比例向供应商支付采购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与供应商协商确定,一般在合同总额的30%—50%之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付款比例的,需经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验收并支付剩余采购合同款。采购货物运送到总会指定地点后(需安装调试的货物,在完成安装调试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或相关服务结束后),由总会(或委托有关单位)2人实地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采购合同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办理货物入库手续。货物验收合格且支付采购合同款后,经办人持验收单、发票与采购需求、采购合同进行核对,有关信息一致后,填写入库单,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章 应急慈善物资采购

第十四条 涉及抢险救灾、紧急救助等应急慈善物资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确定采购方式,经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批准后可直接采购,应确保采购价格的公开、透明,符合公允价格。采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章 采购活动的监督与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需求部门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变相帮助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循私情谋私利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程度,予以警告、扣减工资和绩效,相应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七条 监事会和项目监督委员会对总会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