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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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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总会实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核算,依法管理收入,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捐赠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总会的捐赠收入来自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总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确定捐赠物资入账价值,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条 总会建立捐赠物资收支台账,登记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金额。

第六条 总会原则上不接收不能直接用于受助对象的捐赠物资,以及可能对受助对象的身心造成不利或无法判定性损害的捐赠物资。

第七条 总会的捐赠资金必须在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和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内支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开展对弱势群体的各类社会救助。捐赠资金的支出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禁止超越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支出,禁止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禁止向单位和个人借贷,禁止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章  工作经费来源和支出

第八条 总会的工作经费来自社会捐赠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资金利息收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收益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第九条 总会的工作经费支出范围是: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接待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流程和审批制度,坚持集体决策、分层管理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有关规定。原则上,财务部每季度向驻会会长办公会议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遇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审批

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所有捐赠资金拨付,均由承办部门会同办公室提出使用建议,经秘书长、分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提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

(一)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签批;

(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常务副会长签批;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参照捐赠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审批

(一)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报秘书长审批发放。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执行。差旅费报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复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其它工作经费审批。单次拨付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报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常务副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须提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总会购置以及定向捐赠给总会工作使用的设备,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会批准,按规定程序核销。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的,须经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六条 总会的资产及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六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总会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进行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八条 总会可通过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债券等投资品种,或者进行委托投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九条 总会购买理财产品或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二十条 总会购买理财产品或对外进行投资,应由承办部门会同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提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支出须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二条 总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签订财务交接承诺书,承诺工作交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声明在职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会理事会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