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皖财税法〔2024〕18号)文件,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安徽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获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